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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