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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公益用地替代土地款

来源:房掌柜   南京房掌柜  2019-09-05 09:09:04

9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文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文件主要从8大方面深化改革。首先,支持降低用地成本,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此外,创新创业载体享受差别化地价。

其次,支持优化利益分配,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2019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

此外,强化行政司法保障,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据悉,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其中,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来源: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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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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