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逐步启动复工复业,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第10号、第11号通告精神,我市将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为建设创新名城、为来宁返宁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让您安心工作、安心创业。
如果您是房屋出租方,请务必注意以下六个事项: 1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 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以及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的管理方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配合街道社区、属地派出所、小区物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2 二要及时传达告知。 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应配合属地政府、街道社区、派出所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告知外来承租人严格按照市防疫指挥部通告要求实施隔离。 3 三要督促登记报备。 督促外来承租人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向属地社区、所在单位等主动登记报备,并配合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通过“宁归来”应用认真填写,确保实名、实数、实时登记。 4 四要严格封闭管理。 集中式长租公寓租赁经营主体、社会集宿楼及企业集宿区应全面实施公寓封闭式管理,按防疫要求做好公寓公共空间消毒、门卫值守、人员登记、疫情报送等工作。 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社区干部、小区物业、志愿者做好管控工作,劝阻制止承租人聚会聚餐。 5 五要加强合租管理。 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应加强合租房安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开展群租,承租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鼓励租赁经营主体、房屋出租人疫情期间将一套房屋出租一户租客居住。 分散式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督促承租人特别是合租人员做好室内承租房屋、公共空间的疫情防控和必要的自我隔离等措施。 6 六要提倡线上服务。 倡导租赁经营主体提供“线上看房”、“线上签约”等不见面服务,加快推进企业自有平台与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接,通过系统对接、网上申报等渠道“不见面”办理租赁信息报送、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经营主体不得以疫情为由,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房屋业主减免租金,擅自提高租客租金。 小编在这里再次郑重提醒所有住房出租方: 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通告有关要求的,未落实疫情防控租赁方主体责任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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