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信用办、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
《办法》将加强防疫期间相关行为的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结合、失信惩戒措施与诚信激励相结合、创造宽松复工复产条件与加强安全生产保障相结合。
这些将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在疫情期间,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 失信行为,将依法予以公示,并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的还将依法实施联合奖惩。 这些将被做为良好行为记录
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
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
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等行为。
良好行为,将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办法》还通过多种形式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支持金融资源加快投向相关优质诚信小微企业; 深化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改革,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 试点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 加大信用修复工作力度,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 强化安全生产、医疗卫生、住房租赁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复工复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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