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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涉实行备案制度等

来源:观点地产网   南京房掌柜  2020-09-11 07:02:21
[摘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许出租。

日前,佛山住建局草拟了《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主要对商品房屋状况、管理程序以及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提出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原则,包括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务服务窗口或者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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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出租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登记备案。网上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自行打印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发出限期补办的通知。

《办法》提出,若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另外,《办法》对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关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规划设计的单元(套或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或搭建后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商品房屋的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商品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要求,如果出租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均不允许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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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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