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监管,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5日发布今年国有建设用地网挂第03号出让公告的补充公告,对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人的购地资金进行了相关规定。
补充公告明确要求参与本批次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住宅用地、商住用地的购地资金(包括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须为竞买人的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违规资金。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须出具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易结束后,竞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另行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及审计报告。市国土局将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对竞得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如核查发现竞得人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出让合同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将竞得人列入南京市土地市场诚信系统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土地市场公开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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